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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方可取得实习成绩。
第十三条 实习、重修实习的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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