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省学位办聘请有关专家对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授位单位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省学位办、校学位办和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省学位办职责:
1.制定全省学位授予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2.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学位授予工作;
3.安排、组织本省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下发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合格证书;
4.协调省外学生学位外语考试工作;
5.安排学位申报工作;
6.抽查审核各单位上报学位申请材料,下发合格人员的批复文件。
(二)校学位办职责:
1.制定授位单位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
2.组织学位外语考试,认定各专业主干课程并组织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3.监管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确保培养质量;
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授位资格初审,汇总上报省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