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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