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成人高等教育按学分制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行,学生按学分制进行学习和毕业。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以累计学分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选课制。学分制以选课为基础,主要在专业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中进行选课修读。
第二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四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类别及学时数来确定。课程学分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学分和实践教学课程学分。
(1)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理论教学(含非独立开课实验、课程设计等非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以16学时记1学分(含自学和面授),超过8学时而不满16学时按0.5学分计算,不满8学时不计算学分。理论教学课程学时数除以16学时所得的结果,即为理论教学课程学分。
(2)实践教学课程学分。实践教学课程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社会考察等实践课程,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自学和面授进度一同完成,不单独计算学分;二是课程实验、课程设计、上机等非独立开设的实验,结合自学和面授进度一同完成,不单独计算学分;三是独立开设的综合实习,单独计算学分,即把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等分散的实践环节,集中安排进行;四是独立设置的毕业作业,单独计算学分,专科毕业作业要求完成毕业实践报告,本科毕业作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这里所指的实践教学课程就是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单独计算学分。成人高等教育所有类型和层次中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以1周记1学分,超过半周而不足1周按0.5学分计算,不满半周不计算学分。实践教学课程所用周数除以1周所得的结果,即为实践教学课程学分。
第五条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的质量的一种方法。课程学分绩点,简称课程绩点或学分绩点。
(1)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学分绩点=(分数—60)/10+1
(2)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计算
课程考核成绩按等级分为五级。五级计分制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计分计算标准为: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由五级计分制转换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课程考核等级与学分绩点的关系,详见表一。
表一: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 五级计分制成绩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学分绩点 | 五级计分制成绩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对应学分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A) | 95 | 4.5 |
80-89 | 3.0-3.9 | 良好(B) | 85 | 3.5 |
70-79 | 2.0-2.9 | 中(C) | 75 | 2.5 |
60-69 | 1.0-1.9 | 及格(D) | 60 | 1.0 |
59分及以下 | 0 | 不及格(F) | 59分及以下 | 0 |
说明:100分的学分绩点为5.0,99分的学分绩点为4.9,其余类推。 |
第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修读课程数量和学习质量的一种方法,是区分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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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行学制。
高中起点专科标准学习年限即学制(文理):2.5年(业余)、3年(函授),最长学习年限6年。
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习年限即学制(文理):2.5年(业余)、3年(函授),最长学习年限6年。
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习年限即学制(理):5年(函授),最长学习年限6年。
第四章 开 课
第八条 学校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分为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其中,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先选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分为综合实习和毕业作业。教学计划作为开课与选课、修课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按照教学计划,教学主管部门每学期第8周前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并于第12周向学生公布课程安排表(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任课教师、考试方式等)。
第十条 认真审查任课教师和毕业指导教师资格,严把选聘关。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教学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教师主讲的任何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修读人数才能开课。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修读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的学习进程,每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课指南、参照课表进行选课。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选课、退课。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十四条 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均实行网上选课。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不纳入成绩库,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每生每期修读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5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初预收学费;学生毕(结)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费。学院凭学生缴费收据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听课、参加考试。
第六章 修 课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后,应认真听课,按规定完成教学环节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除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听,经学院审批后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考核。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点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以考试为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考试课程评分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应包含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到课、作业、课堂讨论、辅导答疑、实验、上机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不少于20%。
第二十二条 毕业作业、综合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所有成绩不及格者,均须参加重修或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毕业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
第八章 重 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跟班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办理重修手续,并按学分制学费收取标准缴纳重修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重修的成绩,按实得分或实得考核等级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及其次数,重修课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学生,可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参加重修;重修考试后,按考核最高一次成绩记载。
第九章 毕(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根据培养计划认为自己能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阶段。
第二十九条 具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后毕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完成学业,编入下一届毕业班。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回校参加考试、重修或补作毕业作业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予发放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章 学 位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并从2013级开始试点,2014级正式实行。
第三十四条 2012级及以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与网络学院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