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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6日      作者:      编辑:张志祥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对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处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分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3、违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4、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酗酒肇事违纪。

4、第二次违纪受处分时从重处分,第三次违纪受处分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受处分。

6、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

7、群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奖励或相当于校级以上奖励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若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协助学生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章  分  则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犯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抢夺公私财物比照盗窃处理。

2、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或加重处理。

3、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不听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不听批评教育,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批评教育,损坏公共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听批评教育,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游泳池、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打架、参与打架、策划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等行为者,除公安、保卫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法律与赔偿责任外,按下列情形处分:

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群体打架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用谎言欺骗组织,影响查证结果的真实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既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有吸食毒品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规定中所称毒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1、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赌场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不听批评教育,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批评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不听批评教育,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不听批评教育,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或经查实晚归、夜不归寝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凡参与撕毁学校及有关部门贴出的通报、通告(指在保留期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收看、复制、传播、传抄内容违法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按下列情形处分:

1、凡参与收看内容违法的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传抄或隐匿不交内容违法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致使事态扩大或使调查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假离校的学生每天按5学时累计。

第二十四条  对不假离校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考核等环节,违纪作弊者,根据违纪、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按照《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处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及留校察看的由各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研工部)备案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工部(研工部)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有可能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部)及学工部(研工部),由学生所在院(部)和学工部(研工部)按规定处理。

4、对无故旷课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教务处按照《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涉及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处理,由教务处按照《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会稿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6、有关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工部(研工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部)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

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部)的学生时,由学工部(研工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学生本人有权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办法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申诉期满,处分(处理)正式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未成年人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其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学工部(研工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如有与上级有关办法、规章不符之处,按上级办法、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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