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8日   作者:   编辑:宋婧媛   审核:   点击:

各学院团委(团总支):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文件精神,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实际情况,即日起开展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团员团费收缴工作(20239月至20248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

0.2元/月/人,共计2.4元。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收缴对象

1.团费收缴对象请参照“智慧团建”系统录入人数核定。往届已毕业团员,关系没有转出原则上也应收缴。出国阶段性学习人员、延迟毕业、保留学籍、休学等人员团费正常缴纳。

2.保留团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2024届毕业生团费缴纳日期为20239月至20246月,其他年级学生团费缴纳日期为2023年9月至20248月。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团委(团总支)要切实加强教育和引导,高度重视并按时按标准完成团费收缴工作。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进行批评、教育。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2.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应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3.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应确保缴纳团费的准确性,清点无误后,以学院为单位在610日前将团费转入学校团费专用账户,备注“XX学院团委(团总支)团费完成缴纳之后,将《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附件1)加盖公章,《特殊情况记录表》(附件2)和转账凭证于值班时间(周一~周五16:30~18:00)提交至学生活动中心518办公室,电子版提交至校团委组织部邮箱swpu2016zzb@163.com。

4.校团委将对各学院团委(团总支)上缴团费情况进行公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都支行

账号:22824101040014888

户名: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

附件:

1.团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2.特殊情况记录表

共青团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委员会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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