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决策部署,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支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以下统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质量监测、绩效分析和科学管理。
一、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对于涉密项目,可不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二、项目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
1. 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2.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3. 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4.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规范进行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指导监督。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以上内容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5/art_2744_191560.html)“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便于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教师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登记,学校统一办理由学校客户端提交国知局的专利(未委托专利代理公司提交的专利)的声明登记,请相关人员按照《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要求,通过飞书扫码(如下图所示)登记,此次为集中登记,需按要求在本月27日前完成扫码登记;7月开始,请在专利申请时(获专利申请号时)飞书扫码(如下图所示)进行登记。另对委托了专利代理公司提交专利的需要请代理公司提交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登记。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