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制定的《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档案工作规范》规定:
(一)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二)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
(三)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四)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3.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六)论文信息统计表(含论文复印件、录稿通知书、奖证等)(学生上交)
(十)评阅书(博士5份,硕士2份,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3份);(院内提供)
(十三)评分表、加盖院章的表决票(评分表在前、表决票在后)(院内提供)
(一)填制“归档移交目录单”(目录单在档案馆网站“资料下载”中);
(二)将已经规范整理的研究生学位档案材料与填制完备的“归档移交目录单”一同按时移交学校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