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管理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取得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做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9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党办校办负责人、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的产生原则上由人事处人事科负责;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上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协助申诉人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而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回避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及时处理、便利学生的工作作风,同时应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申诉书》,并按学校要求准确填写且附上学校做出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若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与复查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复查结论以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诉的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采取一般程序复查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以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为基础,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申请书中提出要求采用听证程序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程序批准,学生申诉的复查可以采用听证程序进行,但听证只适用于:

(一)申诉人对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对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要求采取听证程序的申诉申请后,由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取听证程序的决定。决定采取听证程序复查的,应当指定听证会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听证评议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不少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2/3,其中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二十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并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加人员。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当同时发布公告。

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当在听证举行前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应当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三)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五)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形成听证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采取听证程序复查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以听证复查意见书为基础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且由1/2以上(不含本数)的到会人员通过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视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依据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并制作相应申诉复查决定书: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的,应当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过罚不相当的;

4.处理程序不当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决定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7720日经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2017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