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人事(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校人字[2006]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 履行、变更和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 调解人事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一律平等;
(三) 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学校成立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工会的代表(由工会指定);
学校的代表(由人事处指定);
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执委会指定);
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单数)由校工会与人事处协商确定。
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的代表担任。
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八条 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 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 对教职工进行人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 受理当事人对有关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咨询;
(五)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人事争议动态及调解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 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人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之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人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公正调解;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四)调解不成的,应做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复杂的人事争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经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仍有异议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在30日内向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申请再调解。
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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