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搭建平台,校企自愿合作,行业指导监督”的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企业提质增效,决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点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通过项目建设,推动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设立校企深度合作项目,与一大批优质职业院校强强联手、互利共赢,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模式改革、职业培训等方面实现“深度合作”,推动职业院校进一步面向市场办学,促进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及时融入教学,提升专业内涵;提升企业美誉度、解决企业自身及业务相关企业用人需求,推广先进企业标准和企业文化,为产业升级储备人才;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企业借鉴合作模式、深化校企合作。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汇聚
1.意向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提出合作项目建设方案(参考体例框架详见附件)、项目履行承诺书,并提供已开展的校企合作典型案例等作为支撑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
2.行指委常年面向企业接收合作项目意向,组织专家论证、遴选,对基础较好的项目指导完善方案内容,按照程序定期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司)。
3.职成司汇总形成项目库,每年定期研究确定发布校企深度合作项目清单和项目方案。
(二)学校申请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区域内职业院校自主申报。
2.职业院校根据项目方案,结合自身需求,自愿向有关企业提出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3.企业遴选合作学校,并在项目方案框架下细化形成校企合作内容,在行指委指导下,适时组织召开项目说明会,对合作内容及各方责权利做详细说明。
4.校企双方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后,自愿签署校企合作协议。行指委以适当形式公布项目学校名单,报教育部职成司备案,并抄送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项目实施
1.合作各方依据协议实施项目,做好过程管理,记录实施情况。
2.有关行指委做好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推动合作各方履行合作协议,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行指委年度工作总结。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对学校办学的有关督导范围,指导深化校企合作。
4.企业应将开展校企合作纳入企业有关总体工作安排。
5.参与合作项目的职业院校应积极交流经验做法,共同研究项目实施中的共性问题,会同企业共同解决。
(四)项目评价
1.合作各方做好项目阶段性自评,及时报相关行指委。
2.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合作各方组织验收自评,将各方签字确认的自评材料报行指委汇总。在此基础上,有关行指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价,评价结果报教育部职成司并面向社会公布。
三、合作企业及项目设置基本条件
(一)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性质不限),具有行业内领先的产品、服务、技术技能、研发及应用体系,能够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关于企业竞争力、先进性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有志于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有长期参与校企合作的规划,设有人才发展相关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合作项目。
(三)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制订的企业,以及具有先进企业标准的企业优先,与职业院校开展集团化办学或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企业优先。
(四)运营状况与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完善的劳动保障条件和优秀的企业文化。
(五)项目设置应围绕行业先进技术技能,具有前瞻性,立足行业紧缺人才需求。
四、项目内容要求
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根据以下内容要求研究确定若干合作重点领域,设计合作项目,注意突出特色。项目应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
(一)协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优化课程体系,合作开发教学资源。
(二)合作开展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培养等。
(三)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将企业真实生产项目或典型生产案例引入校园,创设真实职业环境等。
(四)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为学生实习实训及就业提供岗位或就业指导服务。
(五)合作开发技术技能标准及岗位规范,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中心等产学研一体化机构,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等。
(六)依托职业院校建设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实施员工培训。
(七)协同开展职业素养教育,引入先进产业文化、企业文化。
(八)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协同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走出去”。
(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合作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教育部不直接受理企业项目申报,不与企业直接签署合作协议或推介合作项目。
(二)行指委在项目方案遴选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原则,严把项目质量,宁缺毋滥。教育部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项目汇总。
(三)合作项目不得涉及需学校配套采购指定企业产品的内容。合作项目涉及的有关必备实训设备等,如学校既有条件不足,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购置。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各环节,申报主体不得与教育部有关司局和有关行指委及行指委工作办公室有经济利益输送,行指委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捆绑销售产品、不履行协议或夸大宣传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发布公告提示职业院校慎重与之合作,并禁止参与职业教育领域其他有关工作项目。
(五)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有关做法,结合区域实际,推动区域内有关校企深度合作项目,为学校搭建合作平台,鼓励职业院校与其他企业多种形式的自主对接与合作,并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给予激励。
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实施成效好的企业,在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中优先考虑,并将积极推动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对行为规范、合作深入、示范效应好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以多种形式给予激励、宣传。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