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有力地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保证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备案
第一条 校级官方微博、微信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网络运营机构相关注册认证程序,依法依规开通运行。
第二条 凡以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包括外文及其缩写)各级单位(部门、学院、社团、班级等)名义注册的官方微博、微信,需在党委宣传部履行申请及登记备案程序。党委宣传部要重点审查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在名称(规范名称为: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XX、西南石大XX或西油XX)、logo等的使用上是否恰当,是否有配套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校内各级单位已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需及时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内容:①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各级单位已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登记备案表》(详见附表1);②提交“官方微博/微信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校内各级单位拟建立官方微博、微信的,需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内容:①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各级单位新申请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详见附表2);②提交“官方微博/微信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如因特殊原因出现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及时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变更登记表》(详见附表3),将变更事由及具体情况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管理维护
第六条 官方微博、微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校级官方微博、微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分管党建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级学生组织(校级社团)微博/微信,校团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院级学生组织(院级社团)微博、微信,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建立官方微博、微信的各级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加强平台建设和内容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媒体运行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学校美誉度。
因外部力量侵入导致微博、微信上出现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并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同时与微博、微信的运营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八条 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官方微博,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内容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官方微博、微信的各级单位应以发布最新动态、展示发展成就、彰显发展特色、凝聚共同力量为主旨,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优势,努力成为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了解、关注学校的窗口。
第十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信息发布单位应选聘一名微博、微信管理员对信息内容进行把关。
第十一条 除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官方微博、微信外,其他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四、平台联动
第十二条 校内各级单位的官方微博、微信要积极与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官方微博、微信开展联动,参与、转发、评论,互为补充,形成合力,构建学校多方位、立体化的新媒体传播格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各级单位通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