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改变教育区域发展不平衡状况,缩小东中西之间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督导评估监测机制,确保2020年加快中西部地区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如期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监测工作由教育部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督导评估监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横向联动。通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纵向推动。通过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纵向到底、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动态调控。通过开展评估监测,实时掌握工作动态和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提出推进建议。
(四)督促指导。通过开展专项督导,督促指导各地不断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推动工作目标实现。
第四条 督导评估监测工作在2017-2020年期间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形成督导评估监测报告。2018年和2020年分别组织开展中期、总结督导评估监测,形成中期、总结督导评估监测报告。
第五条 依据《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督导评估监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包括保障教学点基本办学需求,标准化建设寄宿制学校,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注重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等。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包括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能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办好乡村高中,加大学生资助力度等。
(四)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包括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继续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多方共建行业特色高校,多种形式开展高校对口支援,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水平等。
(五)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包括扩充公办幼儿园资源,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补充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改革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等。
(六)推动民族教育加快发展。包括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实施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增加民族地区学生上大学机会。
(七)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包括扩充特教资源总量,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拓展特教服务模式,提高特教经费保障水平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各省(区、市)实施方案和工作台账,重点对各省(区、市)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完成各项教育指标、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等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评估监测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定科学的评估监测方式方法,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好评估监测。
第八条 督导评估监测工作程序如下:
(一)印发通知。每年第一季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区、市)印发督导评估通知。
(二)自查自评。各省(区、市)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三)评估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化监测工作平台,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全国及各省(区、市)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监测,每年年中形成评估监测报告。
(四)实地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实地督导省份,制定督导方案,聚焦重点政策、措施、项目,按照政策要求、实施范围、资金使用、时间节点、阶段目标等要素,联合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国家督导组,每年下半年对有关省(区、市)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督导。
(五)反馈意见。国家督导组根据省级自评、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督导的省(区、市)反馈。
(六)整改复查。有关省(区、市)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七)发布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省级自评、监测评估、实地督导、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监测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督导评估监测报告作为对各省(区、市)年度工作及阶段性总结评价考核重要依据。对责任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工程项目进度缓慢的省份,将采取适当形式通报。未能如期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的省份,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将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到政府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中,对工作进度快、完成质量高的地区或部门,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条 各省(区、市)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体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成效及有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本省(区、市)中西部教育发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