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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1日          作者:         编辑:管理员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严格规范并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教育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改革及相关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科学安排、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管理,具体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各个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负责编报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核各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议各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拨付各项目资金;审核各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审议并报送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执行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预决算;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政府采购、审核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财务检查和财务验收,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项目执行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资金预决算,提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申请,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管理资金,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课程标准与质量标准建设。包括:研制、修订相关早期儿童发展和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性文件;研制、修订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指导纲要)、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下同)相关课程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含实习标准)、高等学校相关学科专业课程标准和课程质量评价标准等。

  (二)教材建设与管理。包括:编写、修订和审查中小学相关学科国家课程教材、跨区域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职业学校相关课程和专业教材、高等学校相关学科专业教材;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职业学校相关课程和专业教材、高等学校相关学科专业教材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等。

  (三)教育教学改革。包括:指导幼儿园教育改革;指导中小学各学科、职业学校相关课程和专业、高等学校相关学科专业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指导和管理;加强与改进中小学信息化教学、实验教学和图书馆应用工作等。

  (四)考试招生改革。包括: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和推进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指导各地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等。

  (五)评价制度改革。包括:指导和推进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对中小学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资金视情况可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预算审核批准后,先拨付部分资金;相关工作完成并检查合格后,再拨付下一期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类别为委托业务费、课题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数据采集费、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应当参照国内有关行业标准或国际同类行业规范,经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审议并报财务司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中或完成后,如有结转或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定期编制计划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计划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定期组织各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指导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检查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评和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资金或未通过项目检查、验收的,视情况分别采取缓拨资金、停拨资金、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管理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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