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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小纠纷引发的大血案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1日          作者:         编辑:管理员         审核:         点击:[]

  被法警带上法庭时,罗卡娜的样子着实让在座的人们感觉到了意外。那是一个皮肤白皙、低眉顺眼的女孩儿。相信如果在大街上看到她,没有一个人能把她和“杀人犯”这个字眼联系在一起,更难想象的是她竟然向自己的同学扎了17刀! 
  2004年7月9日,北京外国语大学成教院女学生28岁的李春霞,被住在隔壁房间的校友罗卡娜刺中数刀,最终失血过多不治而亡(法医鉴定的结果是死者胸、颈、背、肩及上肢等部位被刺17刀,心脏及肺部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据调查,案发当天的早上,被告人罗卡娜正在宿舍院子的水龙头冲洗水果刀时,被害人李春霞过来故意撞了她,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李春霞去夺掉在地上的水果刀,罗因担心受到伤害,先捡起刀并向李刺去。2004年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曾轰动一时的罗卡娜刺杀同学案。她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罗卡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李春霞的父母29万余元。
  看到这里,读者不禁会去猜测是什么原因会让罗卡娜这个花季少女走上不归路?大多数人都会想到可能是因为与被害人之间有深仇大恨才能下次狠心。但是犯罪嫌疑人罗卡娜的作案动机却令人大跌眼镜,据调查发现,她俩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血案的最终发生仅仅是因为两人在生活琐事上的不和。富有戏剧性的是,罗卡娜和李春霞原来还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罗卡娜和李春霞从无话不说的好友到无话可说的陌路人呢?罗卡娜的同学说,事发前,罗卡娜与李春霞就一直存在小矛盾,李春霞希望早起学习,而罗卡娜喜欢在晚上学习。两人后来为此还调换了宿舍,但矛盾一直没有缓和。加上罗卡娜私下里从别的同学处得知李春霞说她孤僻、自私、不好相处,于是她与李春霞的矛盾是越来越深了!但罗卡娜并没有想对李春霞采取什么行动,只是心里结了个疙瘩,见到李春霞就有些忿忿然。她和李春霞见了面谁也不理谁,一直保持“冷战”状态,正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日积月累导致了两人的失和,直到2004年7月9日早晨惨剧的发生。而罗卡娜描述也说:“我和她(死者),就是生活习惯和学习方法的不同。没有什么矛盾可以让我杀她。”看起来多么荒唐的一个理由,让人难以置信。但正是对法律的无知,以及自身自私、狭隘、极端冲动、不计后果的心态,一时冲动而毁了两个年轻人的美好前程。
  相关知识:
  1、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刑体现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此案已经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那么为什么最后不是以故意杀人罪而定性?
原因在于审判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从表面现象来看,犯罪嫌疑人罗卡娜在作案时,用尖刀刺扎被害人17刀,但扎得有深有浅,致命刀伤有3处,集中在胸部并且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罗卡娜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及仇恨,只是一时的激愤,才拿刀扎人,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没有杀害对方的故意,在其主观故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被告人向死者胸、颈、背、肩及上肢等部位被刺17刀,被害人心脏及肺部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被告人伤害手段非常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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