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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颁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08日          作者:         编辑:管理员         审核:         点击:[]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有关工作发出通知。这是继2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首次制订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

  ——关于爱国守法。强调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提出,“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关于敬业爱生。强调要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履职尽责,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针对当前高校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强调“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关于教书育人。强调要以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明确提出,“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关于严谨治学。强调要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协同创新;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针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明确提出“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服务社会。强调要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针对高校中不当使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现象,明确提出“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关于为人师表。强调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树立优良学风教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明确提出,“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此外,2012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开始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说:“章程在学校的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准则性作用,通俗地讲就是学校校内的‘宪章’”。据了解,2012年内将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确定若干有代表性的高校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

  2012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施行,成为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重要举措。据了解,教育部和全总将适时对全国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研。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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