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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政策法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5日          作者:         编辑:管理员         审核:         点击:[]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承担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含软科学研究)和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专用原材料的研制、生产、试验任务的单位及部门(以下简称部属高校)。
第三条 部属高校国防科技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部属高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教育部科技司具体负责管理部属高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各部属高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并归口管理本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总负责。各部属高校管理国防科技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防科技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国防科技保密管理工作。有条件的部属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科技保密办公室,与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或者挂靠国防科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凡是承担国防科技生产任务的部属高校,都应加强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以协作配套任务的部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争取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名录》,获得保密资格证书。
第二章 秘密范围、密级的划分及调整
第五条 部属高校国防科技秘密的范围、密级划分及调整的依据是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规定以及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等有关行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防科技项目原定密级。
第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原定密级下达后,科技产业处应根据任务分解情况适时分解定密。需要对该项目原定密级进行变更或者解密的,应向原定密级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资料、数据、图片、软件程序等秘密事项,应在科技产业处的指导下,参照该项目的原定密级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定密或者变更密级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课题组提出定密或者变更密级的申请,由科技产业处征询该项目原定密级单位意见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确定国防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九条 部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防科技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国家秘密载体保密工作、保密要害部门、部委管理、涉密通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工作、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审查审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保密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部属高校国防科技保密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为一级责任人,科技产业处和院、系主管领导为二级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三级责任人。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一条 部属高校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脱密期等制度。对涉密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参加国防科研项目人员的管理。在读本科生不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对参加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视同涉密人员管理,定期进行国防保密教育,同时应当分解任务,合理安排研究内容。
第十三条 部属高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防科技秘密的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等各类物品),必须符合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制订的《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部属高校涉密产品研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部属高校内部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级以上国防科技秘密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存放、保管秘密级以上国防科技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及秘密级以上国防科技产品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部属高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有安全保密隔离措施,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2、涉及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安装电子监控装置,进入该领域的门控系统采用IC卡或生理特征进行身份鉴别;
3、存放国防科技秘密载体,必须配备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载体,必须配备密码保险柜。
第十七条 部属高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互联网;涉密计算机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计算机处理多种密级的信息时按最高密级进行防护;明确涉密系统及设备管理人员日常保密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和落实对便携式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严禁通过任何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传递国防科技秘密信息。
第十九条 部属高校从事国防科技研究的人员出境或参加对外交流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通过学校保密委员会保密审查。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擅自接待参观。
第二十条 部属高校召开涉密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会场使用的扩音设备必须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会场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机密级以上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采取无线电屏蔽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研究项目一般不得对外发表论文,确需对外发表论文的需履行论文保密审查手续;参加对外学术交流的,必须经过科技产业处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部属高校聘请外单位专家评审涉密研究生论文或者担任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科技产业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研究项目申请成果鉴定,应当报教育部科技司审核,并征得立项机关或单位审查同意,涉密项目成果鉴定按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不得参加地方、社会团体评奖;需申请专利的,向国防专利局申请。绝密级的国防科技成果,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涉密的国防科技成果,不得擅自进行技术转让。确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国防建设需要进行国内技术转让的,需经立项机关或单位审查同意;若成果转为民用,必须经降密或解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部属高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科技人员,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因保密而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时,不应影响其职务聘任、晋升、年度考核及先进表彰。凡是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视同鉴定成果;凡是验收合格的《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应视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第二十七条 部属高校所有国防科技研究、生产等有关的文字资料(包括研究生论文)及档案应由档案馆专室或专柜存放,需符合国防科技保密要求,并由档案馆符合规定的涉密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报道部属高校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稿件,由校保密委员会审批。机密级以上国防科技产品或设备,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公开宣传、展览或展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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