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对财产的权利,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产权主体(公有主体及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尤其是以产权为研究重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H. Demsetz,1930—)的《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成为产权经济学早期发展史的经典文献,其中对产权的定义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A.Alchain,1914—)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明确提出“产权”一词,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财产所有权问题,他重点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的私人产权制度,他并不认为私人产权是唯一合理或有效率的产权,提出要历史地看待不同形态的产权。列宁指出财产权不仅是一个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它包括各种不同的权能。他提出要搞清楚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