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财产权之一。指权利人(自然人、法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本质作用是: 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用益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是不改变他人所有物的形态,而在一定期间内对该物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房屋,则享有在该房屋居住权利。用益物权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udusfructus(用益权),为人役权的一种。当时规定,农奴主对农奴享有用益权,农奴劳动的收益完全归农奴主。现代民法中的用益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一种他物权,即使用和享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但用益人必须承受用益物的一切负担(如税、租等),并不得改变、损害用益物。用益权可因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而设立。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扣押权、优先权等。物权的优先效力为: (1) 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3) 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4) 当承租人的优先权与共有人的优先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共有人享有的物权优先权优先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优先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