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一种政府职能。指通过提供或创造公共产品(如水、电、气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产品和教育、医疗等非实物形态的产品)、公共环境(如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良好的就业环境等)以满足公共需要的过程。根据所要满足的公共需要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 政权性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外交、国防等,与国家的传统职能相吻合。(2) 社会性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直接关系到人的发展这一根本需要的服务。(3) 经营性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邮电、通讯、电力、煤气、自来水和交通等等。起源于人的公共需求。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对需求对象的占有和消费实现的,如接受教育的需要是通过对教育内容的占有实现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公共需要被满足的结果就是占有和消费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服务是通过公共权力的代表即政府提供的。所以,国家公共权力的维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基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源泉之一就是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