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义务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具有以下特征: (1) 法定性。法律义务产生与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即法律义务的设定权在于国家权力。(2) 强制性。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能放弃和改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约束性。不仅表现为义务人对自己行为的抑制,而且是义务人实现其权利与自由的手段。我国的宪法既确定了公民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又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基本内容有: (1) 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政治等各项社会生活,关心国家大事,履行和监督公职人员的工作,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2) 自尊自重自爱,尽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作贡献。(3) 自觉遵守纪律,维护法律,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纳税;有劳动和接受教育的义务;以及赡养父母、教育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等义务。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