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关于权利的性质、产生、发展的基本观念。起源于17、18世纪,最早来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或天赋权利(godgiven rights)的思想,尤其被社会契约论者所广泛使用。自然权利观念是个人权利观念的表述,是权利观的最早理论形态。近代西方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都阐发了这一观点。 从自然权利观念产生到现在,关于权利问题上的争论,主要不是围绕要不要权利或权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是围绕什么权利该优先和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而展开。从历史角度看,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 第一代权利观强调传统的生存权、自由权(traditional liberties)和公民权(privileges of citizens),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权利观强调社会经济权利,如私人财产权、受教育权,居住、健康、选择职业等权利。第三代权利观指向社团(communities)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人的权利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天赋的、抽象的,它是由这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结构决定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认为人类自由不断发展、最终实现道德完善和精神解放的超越性。强调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在“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种统一将使权利这种确定人类自由关系的政治方式获得最终的扬弃。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