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是研究生奖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本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组 长:许亚平
副组长:孙阳 龙仕文
组 员:陈丽萍 柯文雄胥 瑾 张如贵 张志祥 朱倩芸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设置参照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2017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参评年度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参评时以课程初始成绩为准;
(6)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修业年限以内(优博培养对象例外)。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报到注册者;
(6)恶意拖欠拒绝缴纳学费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国语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安排在复试时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划拨名额及等级,外国语学院在给定名额及等级范围内进行评定。
1、推免生:推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统考生:结合考生是否为第一志愿、初试和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排名并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和等级。
(1)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的同学。
(2)学业奖学金的评比主要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附加分所得的总评成绩排名进行评比。其中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总评成绩实行百分制。
复试成绩=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60%
总评成绩(100)=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附加分
(3)已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未报到或因故取消学籍的,按照学院录取名单的排名进行依次递补。
(4)加分项包括入学前在国内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各种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与专业相关的、学习能力等级证书及竞赛奖项,以及计算机等级证书。具体加分如下:
论文 | CSSCI、EI或外文期刊加20分;中文核心15分;国内公开刊物加3分(皆为第一作者) |
国家级 | 省、市级 |
学术竞赛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优秀奖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等级证书 | 加分 |
TEM4 | 2分 |
TEM8 | 4分 |
GRE2000分、TOFEL90分以上、IELTS6.5分以上 | 5分 |
BEC | 高级3分,中级2分 |
日语、法语等小语种 |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5分、四级1分 |
翻译(口译、笔译) | 一级/高级10分、二级/中级5分、三级/初级3分 |
计算机 | 三级及以上2分,二级1.5分 |
注:① 一切附加分均已上交材料为准;
②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二、三等实为校级,因此按“学术竞赛”类的优秀奖加分,二等1.5分,三等1分,优秀奖0.5分;
③ 所有加分项均不累加,同一奖项取高级别加。
(二)外国语学院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外国语学院参考《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制定了《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和“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划拨名额及等级,外国语学院在给定名额及等级范围内进行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① 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外国语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交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班级核定并公示后提交外国语学院。
② 学院评审。结合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并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学院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申请,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在外国语学院网站公示3日后报研究生院、学工部(研工部)(处)。
③ “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定并公示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等级。
第九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外国语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外国语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若研究生对外国语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外国语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外国语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对越级或不按程序申诉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学业奖学金实行暂停、终止或追回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一)因私出国或出境留学一年及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
(三)在评定学业奖学金半年内退学的,应在退学时返还所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为体现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