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方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参考《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与评奖办法》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旨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潜心育人,持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是学院“教”、“学”质量提升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强化师德考核。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真实反映教学现状,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教师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条 过程考核与效果评价并重。既要注重从课前准备、课堂讲授、作业批改、课程考核以及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环节对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水平的进行评价,也要注重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强化课程教学目标达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组(简称“院评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下设专家(同行)工作组,成员包括院聘考核专家、院长助理、教研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等。院评考核专家和教师代表每年可轮换,工作组成员评价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院评工作组指定专人对评价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和汇总,确保相关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
第三章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对我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专家(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当年承担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本科课堂教学任务(含实验教学,下同)的在职教师均应接受考核。
第十条 学院制定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如下。考核按百分制计,满分100分。
表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分构成表
总分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权重 |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分 |
专家(同行)评价 |
30% |
教学文档规范 |
50% |
课前 |
50% |
课后 |
50% |
随堂听课 |
50% |
|
|
学生评价 |
40% |
网上评价 |
80% |
当年春季 |
50% |
前一年秋季 |
50% |
现场评价 |
20% |
|
|
工作量评价 |
30% |
计划学时 |
100% |
|
|
1、专家(同行)评价(占比30%)。考查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后延伸等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即教学文档规范,具体评分细则请见附件1、2。
(1)教学文档规范与教学效果评价(占比50%)。对教师当年主讲课程的教学文档及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学日历、教案(含授课小结与反思)、教学记录表、作业批阅、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学生考核成绩等)进行检查评价。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检查,提供评价结果。
1)行课前教学文档评价
行课前的教学文档包括教学日历、教案、教学大纲、实验安排等。每学期前半学期开课的课程在开学第1周进行检查评价,后半学期开课的课程一般在8-9周进行检查评价。每次检查由教研室收齐本室开课课程教学文档交评价工作办公室集中检查。评价办法参照《外国语学院行课前教学文档评价表》(附件1)执行。
2)行课后教学文档评价
行课后的教学文档评价主要检查教学记录表、作业批阅情况、试卷评阅情况、试卷分析情况、试卷归档情况等。评价办法参照《外国语学院行课后教学文档评价表》(附件2)执行。
(2)随堂听课评价(占比50%)。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与管理、语言教态、教学特色与效果、学生课堂参与情况等方面对教师课堂授课水平进行评价。每位受评教师的听课专家(或同行)不少于两人。
2、学生评价(占比40%)。从教师的授课,课后辅导、答疑、作业评阅等方面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采用学生网上评教数据(结果由教务处提供)、学生现场评教(学院组织)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上评教占80%,现场评教占20%。具体评分细则请见附件3。
学生网上评价得分=前一年秋季学期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分×0.5+当年春季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分×0.5。
若教师因特殊情况(生病、产假、出差、进修),缺少某一学期学生网上评教记录的,则该学期学生评教取有记录的学期网上得分×1。
该项得分由评价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统一计算生成。
3、工作量考核(占比30%)。结合教师的授课类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开新课、新开课)、学时等方面,考核教师当年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教学工作量占100%。
1)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按2018年新一轮聘任岗位职责计算)
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教学工作量评价得分=(教学工作量/岗位教学工作量)×100
此项满分为100分。计算得分大于100分按100分计。
2)课程系数
经学院认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以培养方案认定为准]、新开课程[新开课程的认定结果在教学任务下达时公布],该课程的当量学时在原有基础上乘以系数1.1。
3)若实得分值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4、学院自定的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直接相关的其它考核内容(本部分为额外加分,总分不超过3分)。具体评分细则请见附件5“外国语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自定考核表”。
5、分数计算
评价工作办公室统计出参评教师各单项得分,各单项得分乘各单项权重后求和,加上加分项得分,计算出参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总分。当教师考核总分大于100分时,按100分计。
分数计算过程有学院工会监督;计算结果由各教研室在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指定时间、地点交叉检查,学院工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计算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得分并按降序排序,并在每年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向全院公示、公布教师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等级及要求
1、 学院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教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价(优秀为90分及以上,良好为70至90分(不含90分),及格为60至70分(不含7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2、 学院的评优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院当年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考评情况等确定。
3、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1)被学生以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经核查情况属实;
(2)学生网上评教综合得分(平均值)排名在本院后20%;
(3)独立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门次数或总学时数)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
(4)出现教学事故;
(5)考核得分低于90分;
(6)学院考核办法中认定不能评价为“优秀”的其它情形。
4、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教师,授予“教师教学优秀奖”,并根据得分高低,按2:3:5的比例分为优秀一级、优秀二级、优秀三级。(注:评价为优秀一级的人数根据计算结果取整,不足1人的经学校同意可按1人计,其他级别人数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计算。各级人数总和不超过该学院评优人数。)
5、评价等级为“优秀一级”的教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每年均独立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主讲任务;
(2)评价年独立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两门次(总学时不少于64学时);
(3)近三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且参加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论文具体发表和项目时间要求参见当年实施方案) (除已用于申报上一年校级本科教学质量奖教学竞赛的论文)。
6、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Ⅰ级教学事故或出现Ⅰ级以下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
(3)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院评价工作组根据学院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师进行审查,对符合授予“教师教学优秀奖”的教师进行公示后,报学院审批并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及应用
1、 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的教师
(1)由学校颁发年度考核证书,并按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税前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获得一级评价的教师,优先申报参加同年度的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奖”评选,获得二级评价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加同年度的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奖”评选;
(3)两年内,申报规划与评估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教学综合测评”免听课环节(该环节认定为“优秀”);
(4)在任现职期内连续2年考核等级为一级,第3年可申请课堂教学质量免考核,若未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给予“优秀”三级评价;
2、教师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现职以来须至少获得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优秀”评价一次。
3、对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合格”,且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教师,学院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对连续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考核等级均为“合格”且综合排名均位于学院后10%的教师,由学院和学校规划与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评估考察,确属教学效果差的,暂停其主讲资格,由学院督促其进修、学习或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经规划与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评估认可。
2、 对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主讲资格,并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对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达标的教师,由学院敦促其进修、学习,帮助其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经规划与评估处(教师发展中心)评估认可。
(2) 对因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形而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负责进行教育和引导,纠正其教学态度后方能继续担任主讲教师。
(3) 重新担任教学任务后综合考核等级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学校规划与评估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评估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教师岗。
3、对考核工作中违反考核纪律、营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当年相关人员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外国语学院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