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教〔2014〕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本条例的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作弊在相应条款的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理,第三次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各种考试。
第七条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在校本、专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
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5、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较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规定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或安排;
2、正式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书包、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课本、参考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3、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证件提出质疑,学生拒不回答;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
7、伪造证明材料申请缓考;
8、其它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1、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但能在一小时内主动交回;
2、未到规定允许交卷时间而强行交卷离开考场;
3、在试卷上书写谩骂、侮辱性语言;
4、考试中被查实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进入考场,尚未构成作弊的;
5、其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2、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且未能在一小时内主动交回;
3、无理取闹,严重干扰监考教师执行考务或有其它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4、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5、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下,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6、其它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一般考试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借机向考场内考生透露试题答案;
5、其它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较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以及其他可以观看的地方写有或者放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2)在试卷中夹有或试卷下垫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3)在文具盒、笔袋、允许携带的证件、计算器等考试用品中藏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4)在电子设备(如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里存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及时举报;
4、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
5、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称其它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事后查实的;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9、勾结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
10、其它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3、组织作弊;
4、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6、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凡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监考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教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同时认真如实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考生违纪、作弊记录》及试卷袋上相关内容。《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考生违纪、作弊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2、要求考生如实填写《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自述》。考生拒绝填表的,由监考教师说明情况,并由巡考人员签字见证。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
3、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考生违纪、作弊记录》、《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自述》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例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生效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主管校长签发,由学生所在学院按以下4种送达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置送达;④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者,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处理条例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处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