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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修订版)法学院2018(1)号文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     编辑:杨梅     审核: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西南石大研【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对我院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作出如下学术基本要求。

一、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的学术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学术型研究生必备);

2、获得校级或以上的人文社科奖(有证书);

3、参与编写学术专著2万字以上;

4、参加1次国内或国外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5、获得省部级或全国性学术、社会组织颁发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社会等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有证书)。

(二)上述成果的署名规定

1、以上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等须与申请人的在读学科专业(或领域)相关,除科研奖外,须研究生排名第一或校内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2、以上成果除科研奖外,第一完成单位均为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法学院。

二、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审核认定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应提交书面的答辩申请,同时提交符合答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经校内导师签字认可、学院审查后加盖法学院公章予以确认。

(二)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在有相应的论文录用通知、获奖成果公示,或出版书号后就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待相应成果正式刊出或获得证书或正式出版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一年内有效)。

三、其他说明

(一)如果提交的学术成果造假,一经查实,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学术型、专业学位等类型的硕士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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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修订版)法学院2018(1)号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西南石大研【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对我院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作出如下学术基本要求。

一、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的学术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答辩和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学术型研究生必备);

2、获得校级或以上的人文社科奖(有证书);

3、参与编写学术专著2万字以上;

4、参加1次国内或国外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5、获得省部级或全国性学术、社会组织颁发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社会等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有证书)。

(二)上述成果的署名规定

1、以上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等须与申请人的在读学科专业(或领域)相关,除科研奖外,须研究生排名第一或校内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2、以上成果除科研奖外,第一完成单位均为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法学院。

二、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审核认定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的,应提交书面的答辩申请,同时提交符合答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经校内导师签字认可、学院审查后加盖法学院公章予以确认。

(二)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在有相应的论文录用通知、获奖成果公示,或出版书号后就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待相应成果正式刊出或获得证书或正式出版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一年内有效)。

三、其他说明

(一)如果提交的学术成果造假,一经查实,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学术型、专业学位等类型的硕士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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