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党建思政    >   制度建设    >   正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

发布日期:2024-05-15      作者:平凯     编辑:平凯     审核:张华春     浏览:[]

: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
:《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新变化?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干部任用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进行初步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4.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结果失真失实、简单以票取人及拉票贿选等问题。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6.体现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新措施
近年来,干部破格提拔、裸官提拔和官员复出等问题引起了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选任漏洞,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一是防止破格出格。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二是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规定六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堵住了裸官在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漏洞。提出:“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结合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三是规范官员复出。对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7.干部考察注重树立政绩考核的新导向

《干部任用条例》对考察工作提出:“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区别地方党政班子成员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不同职位的考察要求,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8.充实了十不准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任用纪律要求
对原《干部任用条例》的十个不准全部作了修改,作出更具体、更全面、更可操作的规定。把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放在第一个不准里,强调了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刚性要求。新增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强调要增强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干部任用条例》还强化了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由原条例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修改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也进一步强调了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为什么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深刻领会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精通各项措施规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和要求上来,大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为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如何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
   :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以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抓好本县区、本单位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
:新《干部任用条例》出台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把《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到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把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到选拔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把资格条件关,在干部标准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动议,防止个人说了算。要坚持发扬民主,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注重群众公认,又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要改进考察方式方法,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改进选拔程序和素质能力测试测评方法,引导干部在实绩、实干上竞争,着力解决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问题。要从严掌握破格提拔,严格审批把关,增强公开性透明度,既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防止破格变成出格。要坚持从严选拔干部,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十不准要求作为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
   :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把《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检查是否进行了认真学习,是否有贯彻落实的要求和措施,是否自觉遵守。要用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确保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要严格把好廉政关,认真调查核实人选对象的有关问题反映,查阅和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一律从严查处。要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要加大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检查用人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下一条:法学院党委成员及支部设置

制度建设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

: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
:《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新变化?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干部任用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进行初步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4.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结果失真失实、简单以票取人及拉票贿选等问题。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6.体现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新措施
近年来,干部破格提拔、裸官提拔和官员复出等问题引起了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选任漏洞,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一是防止破格出格。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二是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规定六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堵住了裸官在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漏洞。提出:“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结合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三是规范官员复出。对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7.干部考察注重树立政绩考核的新导向

《干部任用条例》对考察工作提出:“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区别地方党政班子成员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不同职位的考察要求,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8.充实了十不准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任用纪律要求
对原《干部任用条例》的十个不准全部作了修改,作出更具体、更全面、更可操作的规定。把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放在第一个不准里,强调了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刚性要求。新增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强调要增强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干部任用条例》还强化了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由原条例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修改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也进一步强调了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



:为什么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深刻领会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精通各项措施规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和要求上来,大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为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如何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
   :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以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抓好本县区、本单位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
:新《干部任用条例》出台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把《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到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把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到选拔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把资格条件关,在干部标准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动议,防止个人说了算。要坚持发扬民主,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注重群众公认,又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要改进考察方式方法,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改进选拔程序和素质能力测试测评方法,引导干部在实绩、实干上竞争,着力解决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问题。要从严掌握破格提拔,严格审批把关,增强公开性透明度,既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防止破格变成出格。要坚持从严选拔干部,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十不准要求作为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
   :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把《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检查是否进行了认真学习,是否有贯彻落实的要求和措施,是否自觉遵守。要用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确保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要严格把好廉政关,认真调查核实人选对象的有关问题反映,查阅和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一律从严查处。要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要加大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检查用人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下一条:法学院党委成员及支部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