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五月,由法律协会和i鸣辩协会共同主办的“法辩”辩论赛于22日19:00在线上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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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各大社交软件的线上聊天、转账等功能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私人对话记录似乎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证据。这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通过“将私人对话记录公布到公共空间”的方式寻求正义究竟是否可取呢?有人说,聊天记录和监控视频、录音等传统证据没有任何区别,公布私人对话记录寻求正义无可厚非;又有人说,公布私人对话记录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应予以制止。本次辩论赛的正反双方对此展开了极为精彩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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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公布私人对话记录对于还原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其中参与对话的人本是出于信任,认为在这一私密的空间中自己的隐私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才选择在私人对话框中自由地表达观点。反方则以“伴随着私人对话记录的公开,这个社会本就脆弱的信任体系就可能随时崩塌,这一后果将比世风日下带来的信任危机更加严重”的观点予以强力反驳。辩论过程中,正反双方在各自观点的阐述上妙语连珠,在面临对方辩手的质辩时也能从容不迫予以有力的回应。而这对线上一百六十余位观众来讲,可谓是一场思维交锋的绝妙盛宴!
与此同时,在2020年5月22日,随着“两会”的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在进行讨论与表决,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典,其中的“人格权编”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而本次辩论赛。正是结合了当下法律热点与社会热点,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普及法律知识,传播良好精神品质的平台,为我国法制化进程做出了贡献。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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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范围,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明确肯定我们日常生活中在各大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在一定条件下皆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呈堂证供”,这一举措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诋毁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本法所称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文/何佳滢 张珑耀
图/法律协会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