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院系、部、处,校直属单位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校团委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校团委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
(二)校团委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能用印。
(三)荣誉证书等需要用印,须附有颁发文件领导签字盖章的名册,并留团委存档。
(四)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监(施)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五)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六)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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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