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确保学生会组织机构健全和工作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会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一支工作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院级学生干部队伍;为了规范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的换届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成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经学院团委研究,根据《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基本原则】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院党委的领导与校、院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三条 【应选职务及人数】
主席团:学生会主席1名
学生会秘书长1名
学生会副主席3名(其中1人兼任经济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
各部门:组织部部长1名 组织部副部长2名
监察部部长1名 监察部副部长1名
办公室部长1名 办公室副部长3名
宣传部部长1名 宣传部副部长6名
青志协会长1名 青志协副会长1名
实践外联部部长1名 实践外联部副部长1名
学习部部长1名 学习部副部长2名
文艺部部长1名 文艺部副部长2名
体育部部长1名 体育部副部长2名
生活部部长1名 生活部副部长2名
女生部部长1名 女生部副部长1名
学术科技部部长1名 学术科技部副部长2名
心理部部长1名 心理部副部长1名
第四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分为考评组,秘书处以及审核组。考评组由经济管理学院各领导老师组成,秘书处由现任主席团成员组成,审核组由现任部门负责人组成。
选举委员会考评组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秘书处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审核组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
选举委员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成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成员与全院同学的监督。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 【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经济管理学院学生,有资格参加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的竞选: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任职前一学年中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50%。通过大学英语4、6级考试、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优先考虑;
(四)自取得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五)热爱集体,责任感强,群众基础较好,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及组织领导能力;
(六)对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有所了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意识。
第六条 【选举报名】有意参加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选举且符合参选条件的同学,在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审查同意,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候选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召集报名人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已通过审查的报名人在签署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后,方可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九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审查并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向全校公布报名结果,在候选人产生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全校公示。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第十二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报名开始起至选举投票结束止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五)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参选报名人和候选人的举报】从参选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候选人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五条 【选举的方式】
主席团:
1. 所有候选人必须做3分钟左右的竞选发言;
2. 候选人接受该届学生会委员提问;
3. 候选人接受领导老师及评委提问;
4. 全体学生会成员及领导老师投票;
5. 确定人选但不进行明确的工作分工;
6. 在综合考察工作思路,个人意向及学院团委谈话意见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并公示。
部门负责人:
1. 按竞选部门将竞选者分批;
2. 竞选者按抽签顺序依次上台讲说,时间不超过3分钟。其内容可包含:简要介绍本人的学习、工作成绩、岗位认知、工作设想、工作优势等。可采取多媒体方式,但时间严格控制;
3. 讲说结束后,现场评委及观众可对该候选人进行提问,评委提问次数不限,候选人回答时间均为1分钟;
4. 无领导讨论小组。
第十六条 【选举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代会归档保存。
第五章 补选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补选】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若补选主席时,应先补选主席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的补选】部门负责人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补选的选举程序】参加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补选的资格条件与第五条相同。主任会议在主持补选期间的职权,参照本条例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一)学生会各部采取部长责任制。
(二)学生会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都由主席团会同有关部门联系制定有关策划、执行等计划,学生会各部需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形成决议前向主席团提出,一经形成决议,不得私自变动,如有违犯,将受到批评。
(三)学生会各部应积极服从主席团的调配,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四)主席团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协调。
(五)学生会各部应积极,高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不推诿,不拖拉,不敷衍塞责,不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