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经办银行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包括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其他省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程序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 学生在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经办银行县域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其他形式助学贷款;
(七)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高中学校(新生)或普通高校(在校生)初评后,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成都校区开户户名: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市新都区支行,账号:22-824101040014888);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2、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学院、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4)普通高校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参见新生申请资料要求);
(6)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上述资料送交经办银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及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后,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及审批。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确认。学生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银行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银行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学院××专业××学费__元,住宿费__元”字样,以备普通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