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8日 00:00      作者:     编辑:袁桔     审核: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全面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农行四川省分行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在省属高校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未办理2014年度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和研究生。

(二)借款额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三)贷款利率及财政贴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四)贷款偿还

     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后有24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偿还本金及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并在宽限期届满后首次还款日前归还宽限期内应还利息。国家助学贷款最晚到期日为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若无特殊约定,借款学生毕业时间均设置为毕业当年的831日。

二、贷款学生申请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生将填写好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见附件)打印一份(请参照申请表样表填写)

(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下证明提供一种即可)

     1、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证一份;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三)、学生证

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四)、身份证

学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请注意身份证是否过期)。

(五)、农行借记卡

    学生提供本人的农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六)未满18周岁的学生同时需要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证明和监护人关系证明。

其中,1、监护人书面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模板见附件;2、监护人关系证明要求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监护人不是父母的,需提供借款学生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资料要求:

1、提供资料必须采用A4纸单页单面复印;资料原件超过A4纸大小,可缩印,但需保证字体和盖章清晰可辨认;

2、身份证需将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所有原件上签字、盖章必须清晰可辨认。

三、贷款申请操作流程

(一)学生下载填写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1 学生完成申请表并准备好纸质申请资料后,于1215日前将所有材料按顺序整理好后提交各学院审核;

2、各学院完成资料审核后于20141217日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见附件)和申请资料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三)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1、各学院按照第二条中要求审核学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备,并按照下表顺序审核装订:


序号

资料类型

份数

审核重点

1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

原件一份

内容属实,学生签字

2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原件一份

按照上述二、(二)要求盖章

3

学生证

复印件一份

与原件一致,且盖章处清晰

4

学生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与原件一致,正反面复印,是否在有效期内

5

监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原件一份

监护人签字

6

监护人关系证明

原件一份

民政部门盖章


 

 

 

 

 

 

 

 

 

 

 

 

注:第56点为不满18岁的学生所需增加材料;

2、核对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3、审核确认申请学生未办理2014年度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四、贷款审批程序

1、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初审确认无误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资质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

3、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通知高校组织借款学生面签借款合同;

4、合同生效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5、合同项下后续学年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用款申请,学校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并提供续贷学生名单提交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请各学院通知需要申请的学生认真阅读《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校园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后仔细填写申请表,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提交资料。

                                                                            学生资助中心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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