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3年6月30日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四川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宣通〔2023〕23号),参照《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和我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理论平台、阵地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进行资助,待年度资助项目汇总形成整体方案后,报省政府审定。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下达预算。
第四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对基本测算作出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省社科工作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1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1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项目责任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设备开放共享。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省级财政预算总额度内,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提出资助额度建议报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将核定资金额度预拨至项目责任单位,待年度资助项目汇总形成整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按规定进行清算,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特点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立项拨款按照核定资金额度的90%拨付,其余10%在下年度预算中安排。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相关报销细则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定。
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因公出国(境)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省社科工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责任单位使用。项目责任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厅。
因项目申请人所在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引领,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扎实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预算项目前端绩效管控,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厅、审计厅、省社科工作办、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省社科工作办按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我省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