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管理
1、异地住院
(1) 长期(一年以上)异地工作人员的医保管理。属于单位批准的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以及国内进修、学习、下派上挂时间在一年以上等情况的参保人员,需选定当地2~3家
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加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连同在当地办理的户口或暂住
证复印件交所在单位,单位附上相关证明一并报送省医保中心审批后,纳入异地医保管理。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需在申报批准的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
付。
住院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
(2) 短
期(一年及以内)异地工作人员的医保管理。在国内出差,国家规定的探亲、进修、学习、考察、讲学、下派上挂时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
和因急、危重病住院的,原则上应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急、危重病人在异地住院,经治疗病情稳定
后应回到省本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涉及大型诊疗项目的应事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
非急、危重病的住院需回到省本级定点医院住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内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3) 退
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医保管理。参保退休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时,需先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出具相关证明,其就医按
照长期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进行管理。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用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异地因病需要就医的,按照短期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进
行管理。
2、异地门诊
纳
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需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报销。就医时,病员须要
求医生单独开具治疗该种特殊疾病药品的双处方、用药处方和收据,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并要求医院提供药品清单。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
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二)转省外医院住院的管理
转
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四川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
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盖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出省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办理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后,如未按申报的治疗项目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之内将相关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应报销的费用拨付到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或由省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本人的银行存折上。
报
销时需提供如下相关凭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案首页、长期和临时医
嘱单、麻醉手术记录、各种化验单和检查报告单等)。因外伤在异地住院,属于单位参保的,由单位提供相关的受伤经过说明、因工出差、探亲等证明材料;以个人
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提供相关的受伤经过说明了。
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办法(完成了省医保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异地就诊申报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就医后3个月之内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交所在单位汇总后,附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报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或由省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存折上。
普通门诊报销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3个月之内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并核减个人账户后,将费用拨付到单位,单位支付给个人。
(四)异地就医费用的支付范围和价格
异
地就医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和床位等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纳入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按照省医保中心《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通知》(川劳社医中心函[2005]57号)的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异地就医发生的各种检查、治疗、床位费用,按2003年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报销。异地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报销。
(五)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异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未居住到一年的按短期异地就医办理。
2、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定要在发生后三个月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超过时限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省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3、异地就医当年发生的住院费和门诊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年度结算的,最迟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4、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如回成都居住,需办理撤销异地就医手续后,方能在成都地区省级定点医院就医。
5、凡未经批准、非急、危生病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劳资与社会保险科
201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