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横向科研项目中存在知识产权实施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          作者:包泽军         编辑:包泽军         审核:杨兆中 秦光源         点击:[]

校内各单位:

针对在承接涉及到知识产权实施等问题的横向科研项目中,遇到无法确定如何立项的问题,给出以下几条建议:

1、 涉及技术服务等为主体,并附带相应知识产权实施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将技术服务作为主合同立横向科研项目,按学校横向项目管理,知识产权实施作为补充合同(附加协议等)立知识产权相关项目(主合同中需明确相关知识产权情况及实施费用等),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管理。

2、 涉及知识产权实施为主体,并附带一些相应的技术服务,项目设立为知识产权相关项目,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管理;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知识产权实施的著录变更和许可备案成功后(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获得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3、知识产权实施情况是学科评估重要指标。

另附:

附件1 专利转让合同(简化模板)

附件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详尽模板)及签订指引

附件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简化模板)

附件4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详尽模板)及签订指引

附件5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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