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1998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设立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征集2011年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申请项目,有关申请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联合科研基金资助由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科研人员联合提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领域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医学科学、管理科学。每项申请只能按照我委员会的学科划分选择一个学科领域进行评审;请申报人务必注明所申报的学科领域。
二、2011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总额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出资1100万元人民币,香港研究资助局出资l500 万元港币。
三、根据协议本项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可持续的项目,拟申请的项目经费,内地申请者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香港地区申请者最高不超过80万元港币。2011年拟资助的项目数为22~23项左右。内地申请人申请的项目执行期限应为3年。
四、根据协议,各方资助的经费原则上限用于当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研究经费(含试剂和材料购置费,计算费等科研业务费)、香港合作者来内地的接待费用、内地人员赴香港的往返旅费以及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认可的开支。香港研究资助局资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香港研究人员聘请研究及支援人员、购置器材、一般支出包括消耗品、香港研究人员往返内地的旅费、内地合作者来香港接待费用及适当的生活津贴和香港研究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的补助金。
五、双方确定,内地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条件相同,内地申请者应在内地科研单位具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同时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香港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辅助金的条件相同。本基金允许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科技人员跨单位、跨学科之间的联合申请。内地和香港以外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一方项目组成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香港地区的合作伙伴必须是公立大学的常勤研究人员。
六、本类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批准、实施与管理和结题均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七、本基金的评审程序是:申请人将撰写完整的申请简表提交所属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转发我办,双方资助机构进行初评,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表,双方机构对正式申请书进行同行评议,双方资助机构组织联合评审,发布资助结果。
八、内地申请人应在与香港合作者协商制定项目合作计划的基础上填写“申请简表”,经所属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内地的申请者限报本联合资助基金1项。已获得NSFC/RGC联合科研基金的资助、正在进行中的研究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获得本联合科研基金其它任何形式的资助。即:在前一受本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结题后,才可向本联合科研基金提出新课题的资助申请。
九、双方的项目受理单位分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研究资助局秘书处。两地申请简表内容(尤其是标题)应该基本一致,申请简表一旦提交则不能更改。对于同一申请人多次提交类似内容申请简表以及填写内容条目空缺者,我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十、特别说明: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本阶段对于申请简表的评审将遴选出具有申请资格者,为此暂不需要申请人及依托单位签章。
十一、申请简表提交程序:在此公告发布后登录我委业务网站http://isis.nsfc.gov.cn,进入后点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基金申请简表”,然后自定用户名和密码(往年的用户名和密码无效)。注册成功后即可填写、修改简表。注意: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向依托单位,提交成功,然后再打印纸质简表(一式二份)请所属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我办。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15日24:00时。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际合作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85。
十二、电子版简表不具备贴图功能。如需贴图,请用word文挡打印后,作为纸质简表的附加部分提交。
十三、申请简表必需注明确切的联系地址、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号码。
内地联系人:王逸
内地联系电话:010-62327005
内地联系传真:010-62327004
内地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100085
电子邮件地址:wangyi@mail.nsfc.gov.cn
香港联系人:张淑冰 小姐
香港联系电话:00852-28449986
香港联系传真:00852-28451183
香港联系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7字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