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现将2017年有关评估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我省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代码:080603)的普通本科高校(含部委属高校、地方属本科高校、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参评专业应有三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且今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已有一届及以上毕业生,也应按评估要求和程序填报相关材料,评估结果不参与排序,但作为继续、限制或暂停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程序
1. 2017年9月中旬,开展集中培训和动员,培训通知另发。
2. 2017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完成数据采集填报和提交工作。
3. 2017年10月21日—10月27日,对学校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公示。
4. 2017年10月28日—11月10日,定量指标数据核查及定性指标专家评审。评审过程中专家原则上不进校,但对于定量数据核查中出现重大奇异点,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学校进行现场核查。
5. 2017年11月24日前,完成专业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以一定方式面向社会公布。
三、评估内容
专业评估依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通用指标体系(试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进行。
四、评估组织
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本科专业评估试点由教育厅委托四川省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独立性第三方评估。教育厅将指导、监督评估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落实评估任务,确保评估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各参评高校在填报上传数据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专业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评估专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教育厅将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的人员与行为深入调查,严肃问责处理。
附件: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通用指标体系(试行)
2.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3.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信息采集标准(试行)
4. 参与2017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的院校名单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