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终统计教师个人教学工作量的需要,并结合学校有关研究生指导的相关文件及学院实际情况,针对我院教师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问题,特制定如下认定标准。
1、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在职),教师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标准为:34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教师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标准为:25学时/年
3、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教师指导工作量标准为:24学时/年人。
4、工程硕士研究生,不计研究生教师指导工作量,学生毕业答辩后,由学院从学校下拨的工程硕士经费中一次性划拨指导酬金,酬4000元/人。
5、在读博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的核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导工作量的核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延期毕业或延迟出站的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其指导工作量不再计。在校学习/在站研究起始时间以入学/入站时间为准。
6、本院教师指导其他学院研究生的,其指导工作量学院不予认定,请指导教师个人自行与研究生所在单位协调指导酬金支付问题。研究生归属以学科专业为准。
7、其他学院教师指导本院研究生的,其指导工作量学院予以认定,并按照学院超工作量酬金标准给与发放指导酬金。研究生归属以学科专业为准。
8、因各种原因导致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的,必须已经履行相应手续并在学院备案,否则学院只认定原指导教师所填报的指导工作量。
10、本认定标准适用于2014年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的统计与审核,其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所有。
机电工程学院
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