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国资[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具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确保其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以及《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08]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具管理范围及分类: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虽单件价值不满1000元,但是同批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家具,也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位价值不满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且同批金额5万元以下的家具,作为存货(耐用品)管理,存货不计提折旧。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家具管理采取“学校、学院(部、处)”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家具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折旧、处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具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家具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定期盘点本单位资产,做到帐、物、标签相符。
家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家具配置与购置方式
第六条 学校家具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配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配备家具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家具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家具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以家具存量为依据,提出家具配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对家具配置申请审核、审批环节中应逐步引入相应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数据,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家具使用单位用科研经费、部门发展基金或自筹经费等渠道配置家具前,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如未经审批私自购置的家具,国有资产管理处均不予验收。
第九条 家具购置分以下两种方式:
(一)价值50万元以下的家具零星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中关于零星采购相关要求进行。
(二)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家具购置经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从中标企业采购。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入库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新购的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家具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家具入库凭证。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与学校财务对帐,并根据财务凭证单将对应家具正式入帐。
第十二条 家具使用单位负责家具实物管理,并做好帐务跟踪,及时通过国资综合管理系统更新本单位家具资产信息(使用人、存放地点变更等)和提交各类申请(调拨、报废等)。
第十三条 家具使用单位应不定期盘点本单位家具资产,做到帐、物、标签相符;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开展家具清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家具的折旧和损耗
第十四条 计入固定资产的家具每月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一)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家具折旧年限为9年。
(二)当月增加的家具,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家具,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三)家具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家具,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家具,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计入存货(耐用品)的家具发生损耗,超出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为9年)的可申请报废;在使用期限内,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家具的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家具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家具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书面通知,按照资产价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的调入或调出家具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使用单位经学校同意无偿将本单位的家具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使用单位以家具作为标的物与外单位予以交换(含补差价)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使用满9年且不能继续使用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使用单位对使用未满9年即损毁或者存在去向不明等情况(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家具处置的范围包括:已超出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家具;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家具;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家具;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家具;闲置、拟置换的家具。
第十八条 学校家具处置,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家具使用单位汇总符合处置条件的家具,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家具处置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务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家具处置及残值回收,并将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学校具有每年两次对一次性原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报告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次性处置原值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学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务会审批,校务会审批通过后,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在正式批复文件下达后,方可对家具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学校调整家具帐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家具资产使用权单位变动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具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家具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第六章 家具清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家具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家具清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家具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具体清查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家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家具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家具帐、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家具使用单位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学校家具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家具管理混乱,长期不开展家具清查,帐实严重不符,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家具长期闲置、低效运转,造成资产重大浪费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家具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家具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家具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家具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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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