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国资201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共场馆管理,提高场馆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各项活动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场馆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为学校教学、科研、集体活动的场所。包括教学用房、会议用房、体育场馆、活动中心、户外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公共场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归口管理。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场馆管理有序。
第四条 各类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未经许可,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使用举办营利性的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五条 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会议、体育运动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公共场馆可适度对外开放。
第六条 教学用房、会议场所、体育场馆、活动中心、户外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公共场馆及设施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场馆现有结构和用途,如确有需要改变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第八条 使用公共场馆举办大型活动时,党办、校办、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分别要履行统筹协调、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职责。
第三章 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教学场所的安排,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教学场所的安排。教学计划外的教室借用须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
第十条 学校公共会议室及报告厅主要用于学校接待和学校各类会议、学术报告等,由党办、校办统一安排;分配给各部门管理的会议室、报告厅等场馆,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户外场地的使用由保卫处负责审批,按照“安全有序”的原则,维护好校园秩序和校园环境,确保校园安全。学生社团申请使用户外场地还需校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校内体育场馆(体育馆、田径运动场、篮球场、网球场、游泳池等)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使用,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度对外开放。
第十三条 多功能演艺厅由艺术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人应爱护校园活动场地场馆的设施设备,如遇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使用负责人或责任者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各场馆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场馆对校内使用坚持服务为先,以免费使用为主,对校外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使用。各场馆管理单位拟定各类场馆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行。
第十七条 场馆收费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所有收费必须开具财务票据。
第十八条 场馆使用收入原则上用于学校公共场馆的日常维护、水电成本分摊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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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