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国资[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用房系指按学校规划可出租作为商业经营和商业办公的公有用房,含规划可以商用的场地。
第二条 商业用房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商业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实施归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出租。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自搭、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各归口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承租的商业用房的租赁管理,利用学校场地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的统一管理;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个体工商户承租及自身承租的商业铺面的经营管理;
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园入园企业房屋租赁资格审核、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及相关管理工作;
保卫处负责临时占用学校场地从事商业活动的管理;
南充校区管委会负责南充校区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处商业用房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商业用房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校内商业用房的规划及布局;
(三)对各归口管理单位商业用房的管理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对各归口单位拟定的商业用房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审核;
(五)对各归口单位拟定的商业用房招租方案进行审核。
归口管理单位商业用房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定商业用房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二)负责拟定商业用房的招租方案,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订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五)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包括食品安全)。
第三章 使用功能和经营项目的核定
第五条 商业用房功能的核定:根据校园各功能区域的实际情况,以提供方便、快捷的校园生活条件配套为目标,结合师生生活需求和商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各类商业用房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 商业用房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商业用房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商业用房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商业用房的租赁
第七条 新建成的成批次商业用房及合同期满的成批次商业用房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租赁,合同期满的零星商业用房可以采用议价方式续租,租赁价格应不低于同区域的平均租赁价格。具有服务性质的如基站、ATM机等场地费用采用在新都区域高校调研的基础上,与租赁方谈判协商形成,原则上租赁价格应不低于同区域的平均租赁价格。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商用房租赁须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同时须与承租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承担落实房屋的消防、治安责任,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两年,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租期内租金应按比例逐年递增。合同中应约定付款方式、税金、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商业用房进行监督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商业用房的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对商业用房经营者违规占道、乱搭乱建等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和配合学校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员工遵纪守法,经营行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秩序,不得损害师生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必须具有完备的合法经营手续,经营项目符合学校的要求。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影响学校形象或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经营项目坚决不能入住。
第十二条 承租人入住后必须按照约定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房屋用途,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房屋,否则各归口管理单位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户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的装修
(一)承租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向商业用房归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有关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水电设备,应事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增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维修
(一)承租人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
(二)学校负责商业用房房屋主体结构、室外供电系统、室外上下水管道自然损坏的维修,其它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维修期间,承租人及有关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
(三)承租人损坏承租房屋,应负责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的移交
(一)商业用房出租时,商业用房归口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履行出租房屋的移交手续;
(二)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出租的商业用房时,商业用房归口管理单位应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物管费等。不按时交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月所欠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各归口管理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经公房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充校区商业用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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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