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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西南石大国资〔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使用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处置管理、评估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为“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处置的审批;

  (六)对学校对外投资、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七)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学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及捐赠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以及全校大宗物资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并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校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学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校办产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学校出资企业的股权实施管理;

  (九)负责学校国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向学校国资委汇报督查督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长办公室、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科研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针对所归口管理资产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所归口管理资产的明细账目,组织开展相关的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账账、账实相符;

(四)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好资产新增、移交、验收、登记、调拨、处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向学校国资委报告所归口管理资产的重大异动事项,协同学校国资办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管理的内容为: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和执行的管理;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各类设备、软件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源(含电子资源)的归口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以及新建工程、房屋及构筑物拆除等工程的实施;

  (六)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和部分捐赠物品的归口管理;

  (七)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八)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及音像资料的归口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家具、花草树木的归口管理;负责捐赠物品账目的管理;负责对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其它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后勤公司、校医院及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确定一名成员为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同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5001000元之间,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同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作为存货(耐用品)管理。

学校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配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对资产配置申请审核、审批环节中应逐步引入相应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数据,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应不断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统一调配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产权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是学校明晰产权关系,确认资产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是校办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和企业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凭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资委组织相关单位每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他。

  第二十七条 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部门资产情况确定一名或数名、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之前要完成资产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送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涉及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调拨等手续。其中,单位内部的资产调拨由本单位批准,跨单位的资产调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办调账。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除对资产经营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允许的企业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校内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组织论证、评估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确需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时,应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资委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资委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学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已超出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损、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八条  待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使用单位汇总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办;学校国资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批复文件下达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产处置及残值回收,并将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将处置情况报学校国资办备案。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学校具有每年两次对一次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报告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次性处置原值 20 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学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务会审批,校务会审批通过后,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在正式批复文件下达后,方可对资产进行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10万元以上)的处置须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鉴定报告。

第五十条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学校调整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权单位变动的依据。学校资产、财务等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账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出售、置换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四)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国资办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六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学校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学校国资委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资办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新增和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汇编所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相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学校国资办。学校国资办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整体工作报告,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学校国资办。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调控,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资委对全校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全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

  (二)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施财务监督;

  (四)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五)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国资委、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的。

  第七十一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将闲置资产予以收回。

  第七十三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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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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