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仪器设备
报废处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4〕408 号
各厅属高校:
近年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各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事宜日益增多。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在仪器设备报废处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账面价值 20 万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各高校可以自主审批,报教育厅国资办备案,1 年可以有 2 次;涉及账面价值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教育厅审批,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涉及账面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教育厅提出初审意见,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二、各高校在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过程中应遵循节约、优化、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认真清理自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形成清查报告。其内容应主要包括:报废原因、数量、类别及账面价值说明;账实核对情况说明;涉及大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的,需提供相关专家的处置建议说明。
三、各高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在完成内部规范程序后报教育厅备案、审核、审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同意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四)报废仪器设备的清查报告。
四、为了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行为,教育厅将建立仪器设备报废处置核查专家库,主要负责仪器设备报废处置专项核查工作。专家库专家由在川高校从事实验室建设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五、涉及账面原值 50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处置,由省教育厅国资办在仪器设备报废处置核查专家库随机抽取 3-5 名专家,实地开展仪器设备报废情况的核查,抽查仪器设备不少于处置仪器设备的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