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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到2025年,布局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7日      作者:      编辑:石佳弋      审核:      点击:[]
3月25日,科技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通知提出,到2025年,布局建设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要点速览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与高校争学术之名、不与企业争产品之利。


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与团队奖励。


以下为通知全文: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的顶层设计,有序指导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经科技部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将《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

            科技部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体制机制,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聚焦关键。面向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影响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科学定位,分类指导。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形成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工明确,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有机衔接、相互支撑的总体布局。
   

——优化整合,开放共享。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等创新资源布局,激活存量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深化改革,协同创新。强化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优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布局建设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突破制约我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一流企业,催生若干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经济附加值高、带动作用强的重要产业,形成若干具有广泛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创新高地,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与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与高校争学术之名、不与企业争产品之利。中心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致力于源头技术创新、实验室成果中试熟化、应用技术开发升值,为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三、建设布局
   

根据功能定位、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不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等两个类别进行布局建设。
   

(一)综合类。
   

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设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把国家战略部署与区域产业企业创新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创新要素流动、创新链条融通,为提升区域整体发展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提供综合性、引领性支撑。

   

创新中心由相关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统筹布局、汇聚资源,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创新中心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中心(本部)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实体,主要负责创新中心的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研究领域布局、运行管理、内部资源配置等相关职责。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布局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组建为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二)领域类。
   

面向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细分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主要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建设。
   

支持符合相关定位和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布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四、体制机制
   

(一)实行科学有效的法人模式。
   

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创新中心通过“一所(校)两制”等模式构建“科研与市场”协同衔接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
   

创新中心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纽带,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平台共建、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不同途径和方式,统筹产学研创新资源。探索组织跨学科、跨主体合作的协同攻关模式,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工程研发、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构。
   

三)强化收益分配激励。

   

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纳税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与团队奖励。
   

(四)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
   

创新中心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创新中心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共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共享知识产权。
   

(五)面向全球吸引凝聚创新人才。
   

创新中心以市场化手段开展人才选拔与聘任,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广泛的人才合作,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通过设立海外研究机构、建设战略合作关系、探索项目经理制等方式面向全球选聘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成果转化人才。
   

(六)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创新中心“既不养人、也不养事”。采取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共同投入建设。收入来源包括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以及财政资金后补助等,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完善相关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围绕建设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与统筹衔接。组建专家咨询组,加强创新中心战略决策支撑。建立中央与地方联动机制,实行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接创新中心建设的地方政府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参与中心治理,给予资金、政策、配套设施等多方面保障。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联合投入机制,各级地方财政加强对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持。中央财政资金主要通过“基地和人才专项”等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国家科技计划为创新中心开放申报渠道,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创新中心设立子基金。
   

(三)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创新中心应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自主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政策措施,以及中央、地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开展绩效评价。
   

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心运行绩效评估,以创新能力、服务绩效为评价重点,以有关客观数据和材料为主要评价依据。评估结果与各级财政支持挂钩,主要采取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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