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本科学生辅修专业修读及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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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大教〔2024〕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川学位〔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修读的另一本科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

第三  学院应根据办学条件和实际需求,依托现有招生专业开设辅修专业。学院开设辅修专业,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同年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制定,具体发布、执行等管理流程及要求与同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与该专业对应主修专业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相同。

第五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注重对修读学生学科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应主要由该专业的学科及专业必修课程、部分专业选修课程以及必需的实践环节课程(如毕业设计)组成,原则上包含全部专业核心课程。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控制在50-70学分(含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第三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辅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辅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组织开展辅修专业申报与论证工作,组织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发布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学生结业资格复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辅修专业建设学院主要负责开展辅修专业建设工作,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负责辅修专业报名和遴选工作,负责辅修专业课程建设,授课教师安排、学生学业指导、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学生结业资格审查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辅修专业对象为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九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主修专业所修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成绩均须合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0。

第十条  学生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应与其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专业大类的划分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下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组织开展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申请受理工作,教务处公布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人数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参加辅修专业修读意向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意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递交报名申请。

  辅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学生选拔工作,拟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每位学生同时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六章 学籍及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单独设置学号,使用原学号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后,中途退出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修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交教务处办理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主修专业课程须完整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重复的,辅修专业中相应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学业,并对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完成课程及相应学分的修读。学生按照所在主修专业年级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录取规模,辅修专业的学习采取跟班听课或单独组班开课的方式组织教学,单独组班一般安排在周末行课,具体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关学籍管理及教学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本科学生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业审查

二十二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业审查工作与对应年级本科应届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授位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主修专业学业终止后,辅修专业的学业自行终止,不可再继续修读。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单独提供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向其颁发对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学校规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其对应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本科学生辅修与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9﹞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教务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