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24〕106号
校内各单位:
按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教高厅〔2020〕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立项:由教育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学校确定立项项目。教师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https://cxhz.hep.com.cn/)查看项目指南,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立项结果由学校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教育部不再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2.项目结题: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由学校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学校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发布结题验收结果。教育部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3.项目认定: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教育部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所在省份高校报送的已结题项目中,认定不超过20%的项目作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在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0%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教育部。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4.调整通知发布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由教育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5.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认真梳理“十四五”已立项项目数,明确与“十四五”规划项目数的差距,有组织、高质量地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合理布局项目申报类型并落实项目申报人员,对项目申报书等关键材料审核把关,切实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结题验收工作,争取结题后被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2)鼓励非教学学院的教师结合岗位职责和学科专业特长,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附件: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
教务处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