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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6-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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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的通告
2023-10-17 23:23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遛放犬只活动。

二、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各种犬只。违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三、校园禁养禁放区(校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狗、遛狗(包括宠物犬、烈性犬),禁止携带各类犬只进入校园。

四、在校园内禁止饲养英国马斯提夫犬等22种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名单见后附件)。

五、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敞放。

六、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到校园非禁养区内(教工小区)遛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妊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八、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一)校园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校内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九、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十、 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依规行使职责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报警电话:028-83032110


附件:《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22 种烈性犬 、大型犬名单》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

20231017



附件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的

22种烈性犬、大型犬名单


1.英国马斯提夫犬

2.斯塔福梗犬

3.秋田犬

4.阿根廷杜高犬

5.德国牧羊犬

6.巴西非拉狗犬

7.川东犬( 重庆犬)

8.日本土佐犬

9.牛头梗

10.意大利卡斯罗犬

11.纽芬兰犬

12.中亚牧羊犬

13.爱尔兰猎狼犬

14.俄罗斯高加索犬

15.昆明狼犬

16.西藏獒犬

17.苏俄牧羊犬

18.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19.大丹犬

20.法国波尔多獒犬

21.比特斗牛梗犬

22.中华田园犬(土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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