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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作者:     编辑:王隆     审核:     点击:[]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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