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阅卷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课程考试试卷按时按要求完成评阅。
第二条 课程试卷原则上均须密封评阅。有2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同一门课程须集体阅卷,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担任阅卷负责人,负责组建课程阅卷团队,合理安排阅卷进程,确保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阅卷教师须本着对学校、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在认真研究评分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完成阅卷,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阅卷质量。
第五条 阅卷教师须保守机密,阅卷过程中不得擅自拆封试卷查看学生信息,不得涂改学生答卷内容,不得更改其他阅卷人员的评定结果。因徇私舞弊或不认真阅卷造成阅卷错误的,将视情节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4〕17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或钢笔,各种评阅标记应书写工整、清晰、规范,所有得分均为正分(阿拉伯数字,按四舍五入规则最多保留一位小数)。
第七条 选择、判断、填空等客观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得分统计后置于大题题号前。
第八条 简答、论述、计算、辨析、作文等主观题,根据评分标准对记分点进行逐一判定。在得分点处打“√”,“√”的右侧标记得分;若无任何得分点,评为完全错误则打“×”,得分统计后置于大题题号前。
第九条 试卷评阅完毕且检查无误后,在卷首得分栏填入对应题号的得分,并统计试卷总分。试卷总分须等于各个得分栏的分数之和。
第十条 阅卷教师按照所评阅的试题情况,在卷首得分栏对应题号的签名栏签署全名。若同一本试卷中,阅卷教师所评阅的试题相同,则在第一份试卷签署全名,其余试卷可不签名。
第十一条 试卷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何评阅标记及得分。若因评阅错误须更改评阅标记或得分,则用单横线“—”划掉原评阅标记或错误得分,重新评阅后,由阅卷人签名并简单注明更改原因。不得直接在原评阅标记或得分上涂改。
第十二条 阅卷负责人应组织开展试卷的复核工作,确保每份试卷评阅结果正确无误。
第十三条 阅卷完毕后,课程所属单位应组织人员对试卷的评阅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网上阅卷课程的阅卷规范按《红宝石官方网站hbs123本科课程网上阅卷管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8〕40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